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民用爆炸物品运输许可证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6年4月26日国务院第13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运输民用爆炸物品,收货单位应当向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6条:运达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2、具有并提供爆炸物品运输资质,所运输爆炸物品用于合法生产活动。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经由道路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收货单位。
六、申请材料
1、填写《运输许可证申请表》
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使用单位以及进出口单位分别提供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或者进出口批准证明;
3、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包装材料和包装方式;
4、运输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现险情的应急处置方法;
5、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运输路线、经停地点。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2、承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0776-8201275
十一、投诉电话:
0776-820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