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推进自治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的信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
二、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是指凡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三、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规范性文件以及政策性的文件;
(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六)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七)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八)行政许可的事项名称、受理机构、受理条件、申报材料、办理期限、收费标准、设立依据、结果查询及咨询电话;
(九)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
(十)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
(十一)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
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
(一)政府网站。
(二)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
(三)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以及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等。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法律、法规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形式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行政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迟在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予 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八、建立健全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把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认真负责地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
九、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要指定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要充分利用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以及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确保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十、建立健全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一旦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十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对信息公开存在争议的,由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确认。
十二、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备案制度。行政机关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的要上报备案。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对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十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评体系。考评对象违反《条例》规定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度。行政机关应于每年3月3 1日前按照《条例》规定的内容在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十五、建立健全送交政府公开信息工作制度。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档案馆、公共图书馆送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方便公众网上查阅和现场查阅。
十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以及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适用本制度。
十八、本制度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十九、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