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情况: |
您好!您关注的“隆林民政局的不良行为”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文件规定:“2010年及以后退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在退出现役1年内可以选择免费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教育培训任务由师资力量强、实训设施好、教学质量高的各级各类教育院校和机构承担。”我县也根据这一精神对每年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基本为小型汽车驾驶)。由于安置部门仅行驶行政职能管理工作,而不具备职业技能培训的资格,每一年度的培训工作都要委托具有办学资质和能力的机构进行。几年来一直委托隆林各族自治县职业技术学校培训,2016年度委托隆林各族自治县民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进行培训。每次培训均与培训机构签订协议。由于协议内容主要为明确甲(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乙(培训机构)双方的责任等事宜,因此没有与受培训者(第三方)签字。对参加培训对象的要求县安置办工作人员已在退役士兵报到时做口头交待,具体事宜按协议书要求由培训机构负责。
特此说明
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
2017年9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