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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对医疗纠纷问题咨询
处理结果:    [已审回复]
信息编号:     201806262252
投递时间:     2018-06-26
投递内容:     请问您们县对取得了医师资格证,但未取得医师执业许可证的人员私自在家行医导致病人人身伤害的事件,已调查属实的,会对该人员怎么处理?
回复情况:     您好!您关注的“对医疗纠纷问题咨询 ”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8年4月15日通过邮箱发给隆林各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县长信箱留言”,要求我局核实。“县长信箱留言”反映人杨明娇反映:“桠杈镇卫生院的一位医生带着药品到贵州给其他人打针,这种跨越了执业地点行医,造成人身伤害的,算不算非法行医,要向哪些部门反映?”,现将处理情况汇报如下: 通过杨明娇反映的情况,我局相关人员已与杨明娇通过电话了解核实,于2018年5月28日对反映涉及的桠杈镇卫生院医生杨XX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18年5月29日派出调查工作组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进行工作对接,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派出相关工作人员与我局调查工作组一起到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德卧镇卫生院和德卧镇停西村木科组对杨明娇反映所涉及相关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核实,经调查,隆林各族自治县桠杈镇卫生院的杨XX医生帮他人打针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因此,杨明娇反映的事项发生在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德卧镇,应由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后按法律法规处理。我局已于2018年7月3日上午召开自治县卫计局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杨明娇反映的事项应由贵州省黔西南州义龙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该事项进行调查后按法律法规处理,并于2017年7月3日下午将答复意见通过邮政快递邮寄给杨明娇。 特此汇报 隆林各族自治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8年7月6日
回复时间:    2018-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