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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标题:     违停处理适用条规是否得当
处理结果:    [已审回复]
信息编号:     201807025316
投递时间:     2018-07-02
投递内容:     违规停放在禁停路段。处理却根据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和第九十条。适用法律条规是否得当。请问第九十三条该处于何种地位使用。知法、守法、为建设法治社会而努力。
回复情况:     您好,您关注的“违停处理适用条规是否得当”问题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知守学法同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的条款原文是:“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放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于口头警告,令其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本条规定了机动车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2种情况。第一、对于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在现场没有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令其立即驶离,并给予口头警告;第二、对于违法停放、临时停车的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采取罚款和拖移车辆的强制措施。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条款原文是:“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在规定的除外。” 本条是对机动车驾驶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种类和同幅度的一般性规定。一是规定对于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裁决处罚的种类为警告和罚款; 二是罚款的数额为20~200元;三是对于相对严重的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另行处罚的规定。通俗来说,就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200元以下的,处罚的依据都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根据您所反映的您是在禁停路段停车,按说应当按照违反禁止停车标志的规定处罚您200元,驾驶证记3分,但现在只是对您进行了违反停车规定的处罚,也就是罚款150元,不记分的情况,特向您说明如下:对于机动车违反规定停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罚款150元不记分的处罚,在设置有标停标志的地方应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九十条的规定进行罚款200元、驾驶证记3分的处罚。也就是说,违反标止停车标志停车是违反规定停车的从重处罚版。今年以来为了使我县城区交通秩序畅通有序、使我县的创卫复审工作顺利通过,我大队在县城区内新增了较多的禁停标志,在新增禁停标志的同时,大队从人性化执法的角度出发,决定在新增禁停标志的路段设一段宣传阶段,在宣传阶段内违反规定在禁停路段违停的车辆先按照违反规定停车进行处罚,在宣传阶段结束后再按照违反标令标志进行从重处罚。 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18年7月3日
回复时间:    2018-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