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乡镇“四所合一”改革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8﹞2号)精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6﹞72号)文件要求,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等4个部门及16个乡镇的权责事项进行调整。权责事项梳理调整后,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增加6项,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增加5项,自治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增加2项,自治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项(详见附件1);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法律法规授权责事项10项(详见附件2),各乡(镇)人民政府增加公共服务事项6项(详见附件5)。
本次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等4个部门委托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实施的权责事项27项(其中16个乡(镇)人民政府委托22项;部门委托5项)(详见附件3);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等4个部门要各求各乡(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协助实施权责事项22项(其中16个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协助8项;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等4个部门要求协助14项)(详见附件4)。
调整后自治县环保局保留的权力事项127项,责任事项891项;自治县安监局保留的权力事项172项,责任事项1288项;自治县国土局保留的权力事项137项,责任事项1002项;自治县住建局保留的权力事项215项,责任事项1526项。各乡镇保留的法律法规授权类(其中介廷乡、岩茶乡、蛇场乡、猪场乡、克长乡、者浪乡、沙梨乡、德峨镇、隆或镇各84项,新州镇85项,金钟山乡、革步乡、者保乡、天生桥镇、桠杈镇、平班镇各86项);各乡镇承接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委托类(每个乡镇各11项);各乡镇人民政府保留的公共服务事项(每个乡镇各62项)。
此次16个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等4个部门的权责事项调整截止日期为:2018年3月30日。2016年12月23日公布的《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州镇、沙梨乡等16个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的通知》(隆政发﹝2016﹞36号)和《隆林各族自治县关于公布自治县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的通知》(隆政发﹝2017﹞19号)与此文不一致的,以此次调整公布的权责事项为准。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等4个部门要认真做好调整权责清单的衔接工作,要严格按照公布的权责清单行使职权,不得在目录之外行使或变相行使直接面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责事项。对保留的权责事项,要进一步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
附件:1.隆林各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环境保护局等4个部门新增权责事项(共15项);
2.隆林各族自治县16个乡(镇)人民政府新增权责事项(共10项);
3.隆林各族自治县16个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等4个部门委托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综合行政执法队)实施的权责事项(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事项共22项、国土资源局等4个部门委托事项5项);
4.隆林各族自治县16个乡(镇)人民政府和自治县国土源局等4个部门要求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协助实施的权责事项(16个乡镇人民要求协助事项共8项、自治县国土资源局等4个部门要求协助事项14项);
5.隆林各族自治县16个乡镇人民政府增加权责事项(公共服务事项共6项);
6.自治县各乡(镇)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和自治县国土局等4个部门的权责清单。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