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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工商局查处一起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案
2016-08-29 11:52:09   来源:   作者:陈廷王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近日,自治县工商局对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0元人民币罚款。2014年10月,刘某、张某、杨某共同出资开办公司,定在新州镇某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6

近日,自治县工商局对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作出行政处罚告知: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50000元人民币罚款。

2014年10月,刘某、张某、杨某共同出资开办公司,定在新州镇某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016年6月,自治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例行执法查检中发现该公司在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登记时提供的场地租用协议涉嫌虚假,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实,刘某、张某、杨某在办理公司登记时,为图方便,在未经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起草场地租用协议,伪造土地使用权所有人签名盖章后提供给自治县政务中心工商登记窗口。在调查时,当事人对提供虚假材料办理公司营业执照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自治县工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告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编辑:黄仁雄     编审: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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