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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撞人致死积极赔偿获缓刑
2018-05-29 08:30:24   来源:   作者:黄朝实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班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途中碰撞过马路的行人,造成行人致死亡。日前,自治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判处班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班

班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途中碰撞过马路的行人,造成行人致死亡。日前,自治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了这起交通肇事案,判处班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5日22时许,被告人班某酒后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桂L31CXX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新州镇迎宾路新车站往财政局方向行驶。当被告人班某驾车行驶至新车站出站口路段时碰撞到横行过马路的被害人林某,造成交通事故。被害人林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系因外力造成严重颅脑损伤导致死亡。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班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班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68.01mg/100ml。

另经查明,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当日,被告人班某付给死者家属赔偿金30000元。2017年9月6日,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被告人班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当即给付死者家属赔偿金50000元。同年9月18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班某与死者家属达成了分期再赔偿200000元的调解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班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根据相关法律,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韦珺儒     编审: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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