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游戏机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近日,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这起开设赌场罪案件,审理后以被告人代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月起,被告人代某租用位于猪场乡那绍村街上王某家一楼,摆放游戏机(捕鱼机)供他人赌博以牟利。2018年2月11日14时许,公安局民警检查该游戏机室,依法查获一套8 个位的“草花机”游戏机、一套10 个位的“极光炮”捕鱼机游戏机,抓获赌博人员两人。经鉴定,被查获的游戏机均具有荧屏积分的赌博功能。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代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摆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供他人进行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代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代某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遂作出以上判决。
(编辑:韦珺儒 编审:林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