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2、性质:行政许可
二、 设定依据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41项)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1) 自治区公安厅负责实施全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一级风险单位及金库 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2)地级市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风险单位和金库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及二级风险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3)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三级风险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当符合《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银行金库》(JR/T003-2000)、《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安全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标准。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公安部令第86号)规定,对辖区内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金融机构营业场所: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出纳、有价整劵、会计结算等业务的物理区域,包括自助服务银行营业场所和自动柜台员机;金库: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等贵重物品的库房,包括保安押运公司自建金库。)实施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
(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
(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
(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控制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
(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
(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
(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
(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
(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定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九、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十、咨询电话:0776-8201275
十一、投诉电话:0776-820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