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办理事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企业事业单位
办理地点: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办公时间)
二、备注信息
法限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表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环境影响报告表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预审天数:3天
办件类型:承诺件
咨询电话:0776-8202298
三、审批条件
依据《环境保护部窗口行政服务指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核与辐射建设项目除外)》,具备或符合如下条件的,准予批准
1.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关于该区域内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规定。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3.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及有关规划环评。
4.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5.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涉及可能产生放射性污染的,拟采取的防治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放射性污染。
6.公众参与符合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相关规定要求。
7.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三、应交材料
1、环境影响报告表(全本)
2、环境影响报告表(公示本)
3、报批申请
4、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技术评估意见
5、删除涉及商业秘密及国家机密内容的说明
6、同意公示的函
7、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8、数据光盘
四、流程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的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办理。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国家对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以及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7月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2016年9月1日实施)第二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1988年5月18日国务院国发〔1988〕31号发布,自1988年6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对其进行修订)第六条第一款 设置拆船厂,必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其内容包括:拆船厂的地理位置、周围环境状况、拆船规模和条件、拆船工艺、防污措施、预期防治效果等。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拆船厂,不得开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