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信息
办理事项: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申请采伐林木(含林地上的采挖树木树蔸)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及县直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单位、团体
办理地点:办证大厅林业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办公时间)
二、备注信息
法限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预审天数:0天
办件类型:书面申请
咨询电话:0776-8203308
三、审批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规定,采伐森林和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成熟的用材林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择伐、皆伐和渐伐方式,皆伐应当严格控制,并在采伐的当年或者次年内完成更新造林;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中的国防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二)特种用途林中的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
(三)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不得超过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自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60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
(一)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进行非抚育或者非更新性质的采伐的,或者采伐封山育林期、封山育林区内的林木的;
(二)上年度采伐后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
(三)上年度发生重大滥伐案件、森林火灾或者大面积严重森林病虫害,未采取预防和改进措施的;
(四)林木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的。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桂林政发〔2013〕16号)第十三条 短轮伐期工业原料林的主伐年龄由林木所有者自主确定。一般用材林的主伐年龄按《广西一般用材林主要树种主伐年龄表》执行,已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并经批准的,按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主伐年龄执行。
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各树种的更新采伐年龄,按高于一般用材林主伐年龄2个龄级执行。
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绿化林木的更新采伐年龄,按照相应管理部门的规定执行。
因自然灾害、征占用林地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的不受林龄约束。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树木树兜采挖流通管理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令第11号,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9月2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七条:在禁挖区外采挖树蔸树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采挖的树蔸树木必须用于制作盆景、根雕、园林绿化或者科学研究;用作薪炭的,限于采挖树蔸和农村居民采挖,且只能本人家庭生活自用;
(二)必须取得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的同意;
(三)采挖的树木不属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第六条禁止采伐或者采挖的树木。
五、《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林资发〔2017〕34号附件2)第十二条规定,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原则上不得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打枝、采脂、割漆、剥树皮、掘根等行为。
国有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等确需采伐林木,或者发生较为严重森林火灾、病虫害及其他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应当组织森林经理学、森林保护学、生态学等领域林业专家进行生态影响评价,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后实施。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一级国家级公益林,以严格保护为原则。根据其生态状况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等经营活动,或适宜开展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应当符合《生态公益林建设导则》(GB/T 18337.1)、《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低效林改造技术规程》(LY/T 1690)和《森林抚育规程》(GB/T 15781)等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并按以下程序实施。
第十三条规定,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在不影响整体森林生态系统功能发挥的前提下,可以按照第十二条第三款相关技术规程的规定开展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在不破坏森林植被的前提下,可以合理利用其林地资源,适度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森林游憩等非木质资源开发与利用,科学发展林下经济。
国有二级国家级公益林除执行前款规定外,需要开展抚育和更新采伐或者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的,还应当符合森林经营方案的规划,并编制采伐或非木质资源培育利用作业设计,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规定,国家级公益林中的天然林,除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当严格执行天然林资源保护的相关政策和要求。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公益林管理办法》(桂林发〔2011〕35号)第十八条规定,"根据《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公益林进行保护等级区划,实行分类管理和科学经营利用。
(一)一级保护。一级保护公益林原则上禁止采伐利用……
(二)二级保护。二级保护的公益林以非生产性施策,按近自然林业经营,可进行必要的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
(三)三级保护。除一级、二级保护以外的公益林划为三级保护公益林,按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兼顾原则,在保护的前提下,对立地条件好、坡度较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的区域可以进行合理的利用,逐步更替单一树种和单层林分,引导形成复层混交林,逐渐增强其生态系统功能,提高其生态效益。"
七、《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和严格规范树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3〕157号)规定,属于下列区域或类型的树木禁止采挖:古树名木,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省级以上森林公园、国家重点林木良种基地以及生态脆弱和生态区位重要地区的树木,坡度25度以上林地内的树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严禁采挖的其他树木。其他区域郁闭度低于0.6的林分要从严控制采挖。结合森林抚育采挖树木的,要严格按照抚育作业设计进行。
八、《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规定,要切实加强天然林保护,严禁移植天然大树进城,严禁对天然林实施皆伐改造,严禁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东北、内蒙古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抚育采伐严禁生产规格材。
四、应交材料
1. 林木采伐申请表。
2. 林木权属证明。采伐国有土地上的林木,提交林木权属证明;采伐集体土地上的林木,提交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没有林权证书的,提交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可以证明林木权属的有效材料流程图。3. 伐区调查设计材料。提交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规程》(桂林政发〔2013〕17号)要求的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材料(采伐林地上的毛竹除外)。
4. 其他材料:(1)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申请采伐林木的,还应提交上年度采伐更新验收证明。(2)征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设施需要采伐林木的,还应提交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还应提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4)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还应提交退耕还林验收报告。(5)申请采挖树蔸树木的,还应当提交下列资料:1.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用途;2.林木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同意采挖的证明材料;3.采挖树蔸树木的具体地点、树种、数量;4.采挖方式和技术要求。(6)采伐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营造和管理护岸林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征得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办理采伐许可手续。(7)申请采伐铁路、公路护路林和城镇绿化的林木,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提交材料。
五、流程图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年8月27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修改,自2016年2月6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1)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3.《广西壮族自治区林木采伐管理办法》(2013年6月20日桂林政发[2013]16号)第二十条 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以下权限核发;(二)中央直属单位、自治区直属国有林场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设区市直属国有林场内国有林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设区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三)自治区和设区市所属的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的国有土地上的林木采伐,由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所在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