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乡三级行政权力事项(行政许可)
实施清单标准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1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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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本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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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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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事项名称 |
主项名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
子项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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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实施主体 |
隆林县农业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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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主体 性质 |
法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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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承办机构 |
隆林县种子管理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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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办机构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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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办理地点 |
隆林县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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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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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咨询及 监督电话 |
咨询电话 |
0776—8202188 |
监督电话 |
0776—82111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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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设定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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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对象 |
申请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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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行使层级 |
此事项属于国家、自治区、县三级分级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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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权限划分 |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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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行使内容 |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核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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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通办范围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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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办结时限 |
法定办结 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 时限 |
1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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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一条、《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六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申请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C和D证(市、县级核发,应加工包装的) 申请领取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或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基本设施。 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5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500平方米以上、仓库500平方米以上; 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具有办公场所100平方米以上、检验室50平方米以上、加工厂房100平方米以上、仓库100平方米以上; (二)检验仪器。具有净度分析台、电子秤、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子天平、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等检验仪器,满足种子质量常规检测需要; (三)加工设备。具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种子加工、包装等设备。其中,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应当具有种子加工成套设备,;生产经营常规稻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5吨/小时以上;生产经营常规大豆种子的,成套设备总加工能力3吨/小时以上; (四)人员。具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和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各2名以上; (五)品种。生产经营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的,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审定,并具有1个以上与申请作物类别相应的审定品种;生产经营登记作物种子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的登记品种。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六)生产环境。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并具有种子生产的隔离和培育条件; (七)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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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5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申请领取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三)种子生产、加工贮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四)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和其他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五)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六)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七)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八)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领取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有效区域为全国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除提交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有科研育种基地证明或租用科研育种基地的合同复印件; (二)品种试验测试网络和测试点情况说明,以及相应的播种、收获、烘干等设备设施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 (三)育种机构、科研投入及育种材料、科研活动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育种人员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 (四)近三年种子生产地点、面积和基地联系人等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五)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其市场份额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六)销售网络和售后服务体系的建设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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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环节 (含中介服务) |
环节名称 |
无。 |
办结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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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及标准 |
一、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A4或A3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 2.“证明文件”、“身份证复印件”等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受理人员应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3.申请个人或单位提供的材料应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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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详见附件1-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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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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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及其依据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收费标准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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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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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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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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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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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或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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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预约办理 |
可预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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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网上支付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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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物流快递 |
自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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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运行系统 |
自治区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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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
1、鲜食、爆裂玉米如何办理许可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申请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许可条件办理”。由于鲜食、爆裂玉米属主要农作物,因此申请领取领取鲜食、爆裂玉米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除品种条件外,可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D证)的许可条件办理,生产经营的品种应当通过品种审定。如果申请的鲜食、爆裂玉米属于常规种的,应当具有1个以上审定品种,并按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C证)核发许可证;如果申请的鲜食、爆裂玉米属于杂交种的,应当具有自育品种或作为第一选育人的审定品种1个以上,或者合作选育的审定品种2个以上,或者受让品种权的品种3个以上,并按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B证)核发许可证。 2、非主要农作物如何办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新《种子法》延续了原《种子法》对于非主要农作物可不申办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其立法本意在于强调种子基地监管的重心在主要农作物。《许可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主要农作物常规种子生产经营及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的,其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农业主管部门核发”。此条规定,并没要求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的,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根据新《种子法》要求,种子生产许可证和种子经营许可证实行“两证”合一,实质合并,不再按生产或经营单独核发许可证,因此,凡是从事种子经营的,无论是主要农作物或是非主要农作物,都应当申办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办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也应提交种子生产相应材料,并考虑到保护生产经营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商业秘密,办法规定,副证将其种子生产地点标注至省级行政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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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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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追责情形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核发权限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2.擅自降低核发标准发放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3.其他未依法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4.不按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5.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6.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7.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8.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9.违法收取费用的; 10.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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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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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
表现形式 |
等级 |
防控措施 |
责任人 |
4 |
1.审查环节:收受好处,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审查不严格、不公正 |
高 |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执行; 2.规范工作程序,加强制度建设; 3.加强对工作人员教育和培训; 4.重大事项须经集体讨论决定。 |
政务服务中心农业局窗口首问责任人 |
2.审核环节: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材料不按照规定进行严格审核 |
低 |
种子管理站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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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领导没能严格审批、把关 |
中 |
种子管理站负责人 /相关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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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特定关系人的申请事项,不按照规定审议,受他人请托,打招呼或产生影响审批公正性的行为 |
高 |
各环节有关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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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特殊环节:国家工作人员不能担任专家评审等违法违规情形(本权力事项无特殊环节,如权力事项有特殊环节的,可参考填写) |
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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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取专家的工作人员及专家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申请材料依据 |
材料类型 |
是否需 电子材料 |
份数 |
规格 |
必要性及描述 |
来源渠道 |
签名签章要求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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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
原件 |
是 |
3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法定代表人签名 |
|
2 |
单位性质、股权结构等基本情况,公司章程、营业执照复印件,设立分支机构、委托生产种子、委托代销种子以及以购销方式销售种子等情况说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当地工商部门核发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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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及其企业缴纳的社保证明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种业从业简历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4 |
设施的自有产权或自有资产的证明材料;办公场所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种子检验、加工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款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5 |
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的,提交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及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非必要(生产经营授权品种种子时提供)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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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委托种子生产合同复印件或自行组织种子生产的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六款 |
复印件 (原件备查) |
是 |
1份 |
A4纸 |
非必要(委托种子生产时提供) |
申请人 自备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7 |
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七款 |
原件 |
是 |
1份 |
A4纸 |
必要 |
当地植保植检站核发 |
加盖申请人公章 |
|
填写说明:
1. 来源渠道:填写申请人自备、政府部门核发。对于中介机构或者法定机构产生的申请材料,提供该类机构业务查询及联系方式。
2. 必要性及描述:填写必要或非必要,如为“非必要”的,则一并填写在何种情况下需提供该项材料。
3. 签名签章要求:如提供申请材料原件的,填写本人签名或公司印章、政府或相关机构盖章;如提供申请材料复印件的,可要求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无异”章。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式样)
( )农种申字( )第 号
申请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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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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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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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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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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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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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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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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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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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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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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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生产人员 |
名 |
加工贮藏人员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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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检验人员 |
名 |
科研育种人员 |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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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仪器 |
台 |
检验室面积 |
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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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成套设备 |
吨/小时 |
加工厂房面积 |
平方米 |
||||||
仓库面积 |
平方米 |
办公场所面积 |
平方米 |
||||||
晒场面积 |
平方米 |
干燥设备设施 |
|
||||||
科研室面积 |
平方米 |
种子生产基地 |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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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 |
经营作物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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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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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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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物各类 |
品种名称 |
品种审定(登记)编号 |
植物新品种权号 |
生产地点 |
加工包装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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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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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审核机关: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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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申请生产经营种子的作物种类和品种较多的,可以另附页。
本表一式三份,申请单位一份、受理机关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