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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增减资审批
2018-05-19 04:36:38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基本信息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增减资审批事项类型: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申请增资减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地点: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夏

 

一、基本信息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增减资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申请增资减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办理地点: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5:00-17:30  (夏季办公时间)

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00 (冬季办公时间)

备注信息:

法限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预审天数:0天

办件类型:承诺件

咨询电话:0776-5080006

二、审批条件

1.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能申请减少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1)现行法律、法规对注册资本有下限规定,其调整后的注册资本低于法定资金数额的;

2)企业有经济纠纷,且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的;

3)企业在合同或章程中对生产、经营规模有最低规模规定,其调整后的投资总额小于该最低规模的;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规定外方可先行回收投资,且已回收完毕的。

三、申请材料

增资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3、投资各方增资协议;4、经各方股东签字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及原合同、章程(复印件);或重新修订的经各方股东签字的合同、章程(原件)及原合同、章程(复印件);5、验资报告;6、审计报告;7、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8、外方投资者用其在国内其他投资企业或本企业所获得人民币利润增资,应提供所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证明和税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纳(免、减)税证明;9、不同比例增资涉及国有企业所持比例变化应提供评估报告和国资部门意见;10、投资主管部门对增资项目的核准批复文件;1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2、市级外资审批机关的初审上报文件;13、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减资申请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书;2、企业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3、经各方股东签字的合同、章程修改协议(原件)及原合同、章程(复印件);或重新修订的经各方股东签字的合同、章程(原件)及原合同、章程(复印件);4、验资报告;5、审计报告;6、债权人名单;7、财产清单;8、不同比例减资涉及国有企业所持比例变化应提供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意见;9、减资公告和通知的证明;10、外商投资企业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相关债权人没有异议的证明;11、涉及委托授权签字的应提供委托授权书;1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13、市级外资审批机关的初审上报文件;14、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

四、流程图

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减资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9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30个工作日)

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2001年7月22日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第二十一条: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应当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0号)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调整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1995年5月25日外经贸法发〔1995〕第366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上以及有专项规定需国家审批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由国家商务部审批。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和限制类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除专项规定需国家和自治区审批的项目外,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3亿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国家级开发区审批,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由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级开发区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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