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政办发〔2018〕16号
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隆林各族自治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3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的后续管理,使项目得到永续利用,充分发挥项目效益,巩固项目建设成果,结合项目后续管理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是指项目区域当年度上级下达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实施的基础设施和产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的后续管护。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实行责任制管理,由项目所在村和村民小组负责。
第四条 后续管理办法所有条款,项目村群众应自觉执行。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项目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在项目实施后成立乡(镇)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后续管理领导小组,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乡(镇)干部联系项目村协调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解决项目村后续管理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 项目村成立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后续管理领导小组,主要监督本村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实施后的维护、管理,指导项目村、村民小组群众管理好项目,使项目发挥最大化效益。
第七条 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乡(镇)实施的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的后续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评估项目效益,总结和推广项目后续管理的经验。
第三章 后续管理
第八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按照“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项目所在村、村民小组是项目后续管理主体。项目跨乡、村、组的,由项目涉及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小组共同协调组织管理。
第九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受益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管理、保护和参加维修的义务,并有制止、检举、揭发破坏项目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中央专项彩票公益资金扶贫项目受益农户劳动力每年义务投工投劳后续管理5个工日,因特殊原因不能投工投劳的可以聘工投入管理。五保户、残疾人、没有劳动能力的应免予参加投工投劳。
第十一条 项目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负责辖区范围内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群众按“一事一议”制度,制定本辖区内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的村规民约,落实后续管理办法和人员。
第十二条 项目后续管理中,如发生后续管理纠纷的,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申请上一级调解处理,不能擅自破坏工程现状。
第十三条 项目村、村民小组在组织农户进行后续管理作业时,要监督做好安全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隆林各族自治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扶贫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之日起执行。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