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廉租住房申请的审核登记
2.实施主体:自治县房产管理局
3.审批对象:符合条件的家庭
4.审批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5.审批条件:(一)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
①家庭成员均具有本市、县城区范围内城镇常住户口一年以上且在本市、县城区范围内实际居住生活;
②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低收入家庭标准;
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住房困难家庭标准。
(二)家庭成员相互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家庭成员中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政策或者已作为其他家庭成员参与廉租住房保障申请的人员,不得再次参与申请。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
⑴廉租住房保障申请书;
⑵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口、家庭经济收入证明;
⑶社区或单位出具的家庭人口、家庭住房状况证明;
⑷自治县城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
⑸申请家庭户口簿,交复印件,验原件;
⑹家庭成员的身份证,交复印件,验原件;
⑺低保家庭的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证或低保证明,交复印件,验原件;
⑻低收入家庭的需要提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证明材料;
⑼自有住房需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验原件;
⑽离异家庭,需提交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材料,交复印件,验原件;
⑾特殊家庭(如家庭成员属抚养、赡养关系)的需要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9.审批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