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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事项审批
2018-05-18 16:40:14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房产局办公室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1.名称: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事项审批2.性质:便民服务二、设定依据1、《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事项审批

2.性质:便民服务

二、设定依据

1、《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政发[1998]63号)2、《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区住房补贴方案进行部分调整的通知》(桂政发[2001]94号)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由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地级市、县(县级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1.无房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2.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六、申请材料

1、单位要求审核发放住房补贴的申请(要明确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时间,写明补贴人数、金额、补贴资金来源,无房户是否租住公房,未达标户是否扩建,公示时间、公示地点、职工有无异议等);

2.单位住房补贴方案(原件二份),企业单位附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企业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原件,有主管部门的需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单位售房款余额证明(原件二份)。全额或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没有售房款的,需由主管部门开具财政历年是否核拨住房补贴款的证明(原件);

4.《单位法人证》(复印件);

5、职工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对);

6、房产证复印件(原件核对)[面积不达标的职工]

7、户口簿或结婚证明(原件核对);

8、配偶房改情况证明材料;

9、本人工资收入证明(无房职工);

10、住房补贴审批表(房改办提供)。

11.已通过房改工作科审核的《职工住房(工龄)补贴汇总表》一份;

12.单位核发住房补贴情况公示结果。

(注:由单位统一收集提供,所有材料必须加盖公章,复印件应提供原件核验、委托办理的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电话

咨询电话:0776-8207210

十一、办理地点:隆林县政务服务中心3楼房产局服务窗口。

附件住房补贴和工龄补贴事项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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