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利用非国家财政性资金建设殡葬设施(包括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等)审批。
许可对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设定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殡葬管理条例》(经2001年3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许可数量: 拟兴建符合全区殡葬设施发展规划的殡葬设施。
许可费用 :无。
许可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提交材料 需申请人提交的材料:
(1)建立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和可行性报告;
(2)各级民政部门的审核意见;
(3)当地县级以上政府的批复以及同级发改、国土、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的审查意见;
(4)殡葬设施征地红线图;
(5)建立合作殡葬设施各方签订的合作公司《章程》和《合同》;
(6)其他有关资料。
许可条件:
必须符合全区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一是我区"四沿"地区、国家重要港口、大型工矿企业基地,60万人口以上的市、县都要按规划建设火化殡仪馆;二是60万人口以下的县(市)人民政府驻地镇建有殡葬管理机构和为土葬改革服务的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
审批程序:
(1)由建立殡葬设施单位向主管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2)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
(3)将建立殡葬设施的申请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意见、规划、土地、发改、建设、环保等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建立殡葬设施的可行性报告等材料报自治区民政厅批准。
办理机构 :自治县民政局
联系电话 0776-820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