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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隆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保护与创新
2012-07-05 10:14:16   来源:   作者:敖德金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民族民间文化是指由特定民族或者特定区域的群体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群众历史渊源,生产方式,生活习俗,观念形态,民族宗教信仰及其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特征的文化表现形式。做好民族民间文...

民族民间文化是指由特定民族或者特定区域的群体世代相传,反映该民族或该区域群众历史渊源,生产方式,生活习俗,观念形态,民族宗教信仰及其所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特征的文化表现形式。做好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创新是一项泽被民族,功在千秋的事业。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后,在党的民族政策光辉照耀下,隆林各族自治县的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社会经济得到了跨越式发展,各行各业呈现出勃勃生机。在“文革”期间曾经被列为“牛鬼蛇神”而倍受摧残的部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也得到了较好的保护,不断从幕后走到台前,重现焕发了青春和活力。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大众生活方式的改变和外来文化的影响,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和发展依然面临严峻的挑战,文化生态堪忧,加之隆林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和发展的长效机制相对滞后,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共识和足够的重视,以至全县民族民间文化从总体上还面临着种种危机,甚至存在着消亡的可能。针对这种危机情势,我们应当加快唤醒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意识,更多地思考和关注民族民间文化要如何生存和发展,怎样才能在多元文化并存的时代里,真正做到“和谐发展而不同”?鄙人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

一、要充分认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重要性与紧迫性

首先,隆林各族自治县境内居住着壮、汉、苗、彝、仡佬等五个少数民族,是广西乃至全国仅有的两个各族自治县之一。在中华文明延绵五千年发展至今的历史长河中,隆林各族人民和全国五十六个民族一样创造了我们引以为豪的光辉灿烂的民族民间文化。据史料记载,隆林五个民族中,出境内部分壮族属于土著世居民族外,其他各少数民族都是从明代开始,陆续从黔西南、黔东南、湘西等地迁徙而来的。他们从数千数百年从北到南,从东到西的艰难迁徙和在长期的生产、生活的历史长河中,创造了独特的民风民俗和民间传统文化,形成了隆林各族自治县丰富多彩的民族民间文化资源,成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里的民间手工艺、民间音乐、民间美术、民居古典、风俗礼仪、传统节日、民族舞蹈、神话传说、史诗民谣博大灿烂,浩若烟海。它们经民间世代相传成为我们宝贵的文化财富。然而,由于民族民间文化历来的传承方式都带有“口传心授,人在艺在,人亡艺失”的特征。加之现代都市文化的介入,造成了隆林境内近几十年来有许多珍贵的民族民间文化失传和流失异国他乡。由于保护经费短缺,立法保护不够,被外界明以帮助保护为名,暗则以盈利为目的进入加以掠夺挖掘带走,使隆林民族民间文化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变得更加紧迫。因此保护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对历史的创造和对文化传统的尊重,更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再次,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是我们发展先进文的精神血脉和延续基因,是现代文化的根和源。离开了丰厚的传统民族民间文化的积淀和滋润,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就没有根基,就没有生命力。因此,对待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不能采取历史虚无主义态度,放弃民族文化的独立性,尤其是经济走向全球化的时代,就更应该强调对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进行传承与创新。否则就会迷失方向,丧失民族精神支柱,那就不是文化本身的灾难,更是各民族本身的灾难了。

隆林民间传统文化具有原生态、一次性、民族性和地方性特征。相对于雅文化,它是俗文化;相对于精英文化,它是百姓文化;相对于都市文化,它是农耕文化;相对于典籍文化,它是口头文化。但是它在文化历史和文化生活中的地位却丝毫不低于前者。因为它们直接来源于群众实践,是文化的发端,是艺术的源泉。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很大一部分,诸如苗族的蜡染、壮族的刺绣、彝族的香包以及苗族的芦笙舞、月琴弹唱等等,都是掌握在少数才艺精湛的艺人巧匠之手,大多以口传心授的方式代代相传,而且一般都没有固定的继承人,谁有这个爱好才传给谁。这种特定的传承方式,一旦失去传承人或者没有传承人,便即消失。此外,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还是一方水土的产物,它所具有的某一特定文化形态,通常只存在于某一独特地域和人群当中。例如:隆林偏苗的古乐器“尝济”(一种竹制双管能同时演奏两声部乐曲的竹簘)之所以被外界称为苗族乐器文化精品中的精品,就是因为生息在隆林的苗族人口有十七八万之众,而到目前为止,能演奏和制作“尝济”这种乐器的才有两三人。如不加以抢救,很快就会消失。这些具有明显特色的传统文化是一种处于相对弱势的,不可再生的文化形态,就决定了对它不得不重视加以保护的必要性。

再次,在现代文化程中,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受到强势的现代商业文化的冲击和挤压更是一种普遍的现象。就以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乡为例:该乡是一个集苗、彝、仡佬、壮、汉几个少数民族聚居的山乡,是隆林对外宣传民族文化的“窗口”,是享有盛誉的“苗族跳坡节”、彝族火把节“、“仡佬族尝新节”的举办地,是民俗民风和民族手工艺品保存得较完整、民族风情最为浓郁的地方。早在上世纪八十年代,隆林因为德峨乡而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誉为“活的少数民族博物馆”。然而,由于当时我们对于这方面的保护机制跟不上,没有借助这样的机遇采取相应的有效的措施加以保护和创新。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只是在有限的层面上对其外在表现做了肤浅的宣传,对其引导和支持也仅仅就单纯的娱乐而娱乐;对其内在的深刻内涵和可能蕴含的无限商机没有进行更多的思考,更没有很好的挖掘、保护和开发利用;没有建立起一个有效的管理体制和长效机制。这就导致了很多宝贵的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不断在现代文化大潮的冲击下被淹没而失传。再由于我们的立法保护跟不上,有很多属于我们自己祖宗留下来的我们还没有重视到的宝贵文化遗产资源被外界文化商以帮助开发保护为名挖掘出去,经过改头换面变成异国他乡民俗博物馆中的“香饽饽”。例如:2002年春节期间,海南省一民俗文化商人到隆林德峨苗乡大量收购和收集上世纪初到改革开放时期苗族民间留存的纯麻手工蜡染、绣片、服饰和金银首饰工艺品。其中德峨乡田坝村一张上世纪二十年代留存的被后人用来挂在猪栏橼做辟邪用的全手工“蜡染绣花百褶裙”不知经谁介绍被该客商看中。尽管主人一再宣称这张裙子是按苗族风俗将已故祖先的衣物挂在猪栏上,祈求祖先保佑儿孙和六畜兴旺,是不能送人的,况且说明这张裙子经历了数十年风雨,已经破旧不堪,在当地一文不值。然而该商人还是软磨硬泡,苦苦哀求主人将裙子卖给他。主人最终经不住商人的劝说,以 200元人民币卖给了该商人。哪知该客商二话不说,立即掏出250元塞给了主人,拿起裙子就走。后来才知道该海南籍客商是受雇于日本某民俗博物馆,专门从事无法律限制的中国民间工艺品收购工作。据称,那张被他买走的破旧的百褶裙,到海南后经民俗工艺品专家鉴定被认为是迄今为止最有收藏和研究价值的苗族民间服饰文化精品。最后该裙子又以2500美元的“天价”被日本某民俗博物馆买走。也许,过了若干年后,我们隆林当地的子孙只有在异国他乡通过购票的方式才能一睹老祖宗这些服饰文化的风采了。但外国人和外地人的这些举措,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人们对民族文化的认同,这件事让我们在捶胸顿足之际,增强了民族自信心。他们的举措,实足以成为我们抢救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他山之石!

二、当前的首要任务是抢救

虽然隆林各族自治县近年来已经重视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但由于民族民间文化本身所具有的脆弱性和30多年前那场“文化大革命”的浩劫,加之现代文化的冲击,隆林民族民间文化的生存现状依然令人担忧。随着现代文化进程日新月异,城镇化、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大批风情独特的古村落、古民居以及其他有形文化遗产已经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大量珍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已经和正在失传。可以说如果我们再不加大力度去抢救和保护,再过十年、二十年,即使我们现有的民间文化不是随风飘逝,也会失去它原有的特色了。就隆林的情势看,目前最需要抢救的是那些无形的民间文化,也就是常说的原生态文化。例如:已经有数十年没有露脸,2010年在“仡佬族尝新节”上经过挖掘重放光彩的仡佬族“八音伴舞”,以及“隆林北路壮族情歌”,白苗“串钱歌”,“彝族古歌”天生桥、丫杈的汉族“过山调”等等,这些无形文化因为传承渠道很少,一般少数师徒除了口传心授之外,有的甚至还秘不外传,大众场合是不轻易看到听到的,所以很容易失传。其次是对各民族传统习俗文化的抢救。这类民俗文化包括各民族的生产生活习俗、饮食文化、服饰文化、居住文化、婚姻家庭文化、丧葬文化、节庆文化、古理文化,信仰崇拜文化和教化、道德风尚文化等等,所有这些无一不蕴含着生动的历史和鲜活的文化内涵。他们有的是有形的(即摸得着看得见的),有的是无形的(即看不见也摸不着只能听得到的)。还有的是有形无形的完美结合。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苗族的芦笙舞系列:它们不仅集舞蹈、杂技、体育竞技等有形文化于一体,而且还集音乐、史诗、歌谣、童话等无形声乐文化于一身。表演者通过用芦笙等乐器吹奏独奏曲或者合奏曲,把苗族人民的语言语调形象地反映出来,成为受众广泛的“语言音乐”,然后再将这种“语言音乐”搭配人的舞蹈动作,做到“舞随音动,音息舞落”。把苗族人民日常生产生活的酸甜苦辣、喜怒哀乐以及历史故事演绎得淋漓尽致,美仑美奂,令人叹为观止。对于类似文化的抢救,我们以往都曾走过这样一种误区,那就是只重视有形文化的传承与培训,而忽略了“语言音乐”这种无形文化的传承。造成很多学艺者只掌握舞蹈动作,不懂“语言音乐”,一旦会“语言音乐”的人有事离开或者老迈、死亡,没有“语言音乐”的支配,舞蹈就跳不起来,那也就等于失传。所以,一个真正能称得上民间艺人的人,一般都是通过先人或师傅口传心授学会了“语言音乐”,然后才转为学习被“语言音乐”支配的舞蹈动作。只有这样的传承方式,才能真正得到先人的真传。至于舞蹈则视个人的能力加以升华和创新。此外,学艺者还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而且必须有这方面的天赋爱好,这就是俗话说的“懂行”、“爱行”。有些学艺失败的人,就是因为吃不得苦,就没能学到“懂行”、“爱行”的境地,就感到枯燥乏味,出力不讨好。也就学而不成了。尤其是在当今都市文化强势冲击下,人们的价值观和利益观不断更新,培养有这方面爱好的人才更是大海捞针。这些现状充分说明,抢救隆林本土民族民间文化遗产是一项迫在眉睫的历史重任。没有抢救就谈不上创新,没有抢救就谈不上保护和开发利用。如果任其自然发展,我们就承担不起理应承担的历史重任,既愧对祖先、也愧对子孙。

三、创新机制是最有效的保护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一个没有文化底蕴的民族,一个不能不断进行文化创新的民族,是很难发展起来的,也是很难立足于世界民族之林的。”保护的职责确实十分重大,但却不是我们的终极目标。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根本出路在于继承和创新,最根本的手段就是创新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各种机制。保护是为了进一步的创新,保护和传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与积极进行文化创新是统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对前人来说,是一种创造,一个磁场,一份承载;对于后来人,则是一种资源,一方基石,一种财富,一种延续。这种延续,不是简单的保留、维持,不是庸俗的复制调和,剪辑粘贴,而是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文化向现代化的转化和重塑。“古人之宝,今人取之,古人之魂,今人继之,古人之法,今人借之,古人之陋,今人改之”。推陈出新,古为今用最有效。

文化的发展是一个历史的连续体,任何一个新的文化体系的形成,都只能是原有文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延续和发展,在积累中加于创新。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不是自然而然地融入先进文化的,传统总是一个特定时代的反映,是在一定历史背景下形成的,必然具有它的局限性。从来都是精华与糟粕并存的,继承和发展从本质上说是一场“扬弃”,是一个“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改造更新,赋予它新的内涵和时代精神的过程,这就是文化创新。

不可否认,随着现代化建设的加快,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展空间被压缩了。这其中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本身应对不灵活,缺乏自我创新能力也是一个重要原因。一方面是固步自封,不求变革而落伍于时代;另一方面则身为宝贝而不自省自信,优秀的古老的文化财富得不到开发利用。比如:隆林各族自治县这些年来连续举办了几届“苗族跳坡节”、“彝族火把节”、“仡佬族尝新节”等,在举办这些活动中所展现出来的浓郁的民族风情文化,蜚声海内外。对提高隆林在外的知名度无疑是很有推动力的。但在推介宣传取得很好效果的同时,我们不难发现,由于机制僵化,在举办这些节庆活动时所耗费的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所有的吃、穿、住、行、乐、艺、演一概由政府出资埋单。长此以往,就形成了“政府主办,民间参与,有钱就搞,无钱拉倒”的僵化格局,催生了民间对政府的依赖性。政府主办只是围绕单纯的娱乐活动内容进行升华,另加以一些特色商品、土特产的推介活动来丰富节庆的气氛。有很多东西对于外来宾客只是一种“只能看,不能买,只能欣赏,不能带走”。由于挖掘利用跟不上,形不成文化产业链,也就没有什么东西给人家买。那些慕名而来的四方宾客,除了大饱眼福之外,没有给我们带来实际的消费利益。我们的节日虽然有丰富的文化底蕴和内涵,却凸显不出应有的节庆经济效益。所有的这些都具体反映了我们对民间传统文化的创新和挖掘利用还不能满足时代发展的需要,还不能与时俱进。民间民族传统文化只有从社会经济发展中审视定位,从文化受众需求中探寻方向,从现实生活中吸取养分,从现代精神需求中激活情感,从文化碰撞中开创新意,从科学技术手段中丰富形式,以原生文化引领现代文化,以文化产业效益养活文化根基,才能生生不息,延绵不绝。在隆林,像苗族的蜡染,刺绣、服饰、芦笙舞、爬坡杆;壮族的排歌、踩风车,彝族的打磨秋、抹黑脸;仡佬族的八音舞,都是蕴含着极高的经济文化开发价值。我们如果把老祖宗留下的这些宝贵的文化财富,依赖现代科技手段推陈出新、改进提升,形成产业文化链条,就会有极大的发展空间!隆林各族人民是富有创新精神的人民,我们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本身就蕴含着一种创新精神,我们并不缺乏创新的传统和动力,只要创新机制体制,进行文化创新,一定能够推进我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新的发展,使之更加生动,新鲜!

四、政府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创新发展中的部分应对措施

(一)、建立健全组织机构。逐级成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委员会”或者扶持组建各种民族学会、协会,统一协调、指导保护工作。确立隆林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与发展的长远规划。建立地方与地方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民间组织与民间组织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合力,避免各自为战,损耗资源。

(二)、加快法制建设。在大力宣传和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的基础上,制定隆林各族自治县的具体行政保护规章制度,做到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相结合,健全法制体系,为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界定、保护、开发、利用确定法律依据。

(三)、实行分级保护制度。在普查、登记、鉴定、分类的基础上,逐级进行全县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名录,明确保护单位、实施单位的权利义务关系,落实奖惩责任。

(四)、加大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抢救工程的支持力度。这是一项公益事业,主要靠政府进行前期投资和经营,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其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作为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切实予以支持。

(五)、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的参与。组织专家学者、文化工作者和各民族群众、各民族文化艺术爱好者参与此项活动,特别要注重发展“爱行”、“懂行”的业内人物和管理人才队伍。充分发挥那些关心隆林文化事业的企业、文化团体、文化中介组织和热心投资文化建设人士的积极作用。

(六)、建立和完善民间文化艺术资料库。利用科技手段,对其进行系统的、全面的记录、整理、发掘,增强保护工作长效性和永久性。

(七)、积极参与国家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命名行动。借鉴外地先进做法,对隆林境内目前还未申报的优秀民族民间传统文化遗产,采取逐级申报、专家机构和权威部门评估的程序,争取更多的国家级、自治区及市级民间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命名录,把保护、开发、利用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

(八)、推动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创新。增加政府投入;设立专项保护基金;加大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专业人士的培养;积极推进民族民间文化的产业化进程,对具有产业开发价值的文化项目给予政策倾斜,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文化产业参与开发和全权自主进行开发;加强的教育与普及工作,夯实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发展基础。

总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的传承与保护是时代赋予我们的使命,是一项告慰先人惠及子孙的善举。新时期文化发展方向决定了我们必须努力和尽快对尚存在世间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进行传承和保护,同时也决定了我们必须在传承和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创新。创新是中华民族进步的灵魂,创新是群众文化发展的本质特征。我们只有牢牢把握时代发展的脉搏,以科学发展观的理念统揽全局,正确树立文化利益也是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观念,形成政府牵头,各级各部门联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格局。只有这样我们才能让本土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艺术在新时代的传承与保护中发扬光大,在群众文化的创新发展中创造辉煌!

(编辑:杨登良  编审:梁万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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