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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2014-11-26 08:48:06   来源:www.28365365.com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项目名称自治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许可对象已登记的自治区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设定依据国务院令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许可数量不限许可费用公告费,按实际收取。许可时限成立许可60日。

项目名称: 自治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

许可对象 :已登记的自治县级民办非企业单位。

设定依据: 国务院令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许可数量 :不限

许可费用 :公告费,按实际收取。

许可时限: 成立许可60日。

申请人提交材料 :注销登记申请表。

审批程序:

办理机构: 自治县民政厅 办理部门  民间组织管理处

联系电话 0776-820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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