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行政审批名称、性质
1、名称: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07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505号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对大型群众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对演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大型群众性活动的预计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批;预计参加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由活动所在地地级市公安机关审批。
四、 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者是依照法定程序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内容不得违反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三)具有包括下列内容的安全工作方案,安全责任明确,措施有效:
1、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2、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3、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4、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5、治安缓冲区的设定及其标识;
6、入场人员的票证检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7、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8、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9、应急救援预案。
(四)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安全要求。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二十五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等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
(一)承办者合法成立的证明以及安全责任人的身份证明;
(二)大型群众性活动方案及其说明,2个或者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提交联合承办的协议;
(三)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工作方案;
(四)活动场所管理者同意提供活动场所的证明。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者有资质、资格要求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资质、资格证明。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7日
承诺办结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九、延期办理情形:
不可抗拒因素。
十、咨询电话:0776-8201275
十一、投诉电话:0776-820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