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举行聚会游行示威审批
2、性质:行政许可
二、办理依据:
198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号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六、七条规定,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法向主管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聚会游行示威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聚会、游行、示威有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审批。游行、示威路线在同一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由地级市公安局审批;在同一省、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经过两个以上省辖市、自治区辖市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所在地区的,由自治区公安厅审批。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八、十一、十二、十五条规定,举行聚会、游行、示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行聚会、游行、示威必须有符合法定条件的负责人,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聚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1、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被判处刑罚肖未执行完毕的;
3、正在被劳动教养的;
4、正在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二)聚会、游行、示威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定的原则,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予许可;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3、煽动民族分裂的;
4、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聚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三)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聚会、游行、示威。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二、七、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举行聚会、游行、示威,均适用本 法。文娱、体育活动,正常的宗教活动,传统的民间习俗活动,不适用本法。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聚会不需申请。外国人在中国境内举行聚会、游行、示威,适用本法规定。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
依法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五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以信件、电报、电话、传真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申请书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及其他宣传品的内容,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人数,使用的车辆、船舶、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集会、游行、示威开始和结束的时间,集合地和解散地及行进路线,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向主管机关递交的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上必须有该单位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的公章,签名批准的单位负责人视为本单位组织或
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
七、办理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集会、游行、示威举行日期2日前
2、承诺办结时限:3个工作日
八、收费标准、依据:
不收费。
九、 延期办理情形:
不可抗拒因素。
十、 咨询电话:
0776-8201275
十一、投诉电话:
0776-820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