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政办发〔2018〕20号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隆林各族自治县创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隆林各族自治县创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隆林各族自治县创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战略,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要求,进一步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桂食安委〔2017〕7号)要求,决定利用两年时间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为确保创建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提升全县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障水平为总目标,以示范创建为重要抓手,督促落实属地责任,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企业依法诚信经营,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推动全县食品安全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监管水平显著提高,食品安全整体形势稳定向好,群众食品安全满意度和获得感明显提升。
二、工作原则
(一)政府主导,统一部署。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统一部署创建工作,加强组织领导,精心部署,大力实施创建工作。
(二)多方参与,社会共建。自治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统筹和协调各部门力量和各领域资源,形成共创共建合力。
(三)探索创新,注重实效。坚持问题导向,秉持创新理念,积极探索食品安全治理新模式、新机制、新举措,强化政策制度落实精细化,提高监管效能。
(四)科学考评,社会认可。坚持把社会认可、群众满意作为衡量创建工作实效的标尺,科学设定评价标准,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确保考核评价结果客观真实、公平公正。
三、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领导,落实各部门长效联动协调机制,决定成立隆林各族自治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推进此项工作,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 科 自治县党委副书记、人民政府县长
副组长:廖锋安 自治县党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县长
潘顺丹 自治县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人民政府副县长
赵隆生 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黄桂华 自治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陈隆英 自治县政府办副主任、政务办主任
彭明剑 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食安办主任
蒙绍文 自治县纪委副书记、监察委副主任
林 斌 自治县党委宣传部副部长
梁茂春 自治县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
黄云飞 自治县公安局副政委
韦玉坚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尹华亮 自治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杨金良 自治县卫生计生局局长
陈正荣 自治县农业局局长
潘文高 自治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杨胜奇 自治县教育局局长
农良壮 自治县财政局局长
阚新强 自治县工商局局长
王思庭 自治县质监局局长
杨朝林 自治县旅游局局长
张星军 自治县经贸局局长
龙海甲 自治县林业局局长
陈国宇 自治县民宗局局长
罗前华 自治县市政局局长
黄显信 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黄建新 自治县粮食局局长
顾家敏 自治县法制办主任
王俊文 自治县商务局局长
董 健 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食安办专职副主任
韦 郁 自治县科技局副局长
李世冠 新州镇人民政府镇长
覃安宁 沙梨乡人民政府乡长
黄吉瑞 平班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何振鹏 者浪乡人民政府乡长
梁雪姝 者保乡人民政府乡长
韦 玮 天生桥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玉芬 桠杈镇人民政府镇长
郭 林 革步乡人民政府乡长
吴承建 金钟山乡人民政府乡长
罗仁华 德峨镇人民政府镇长
杨金平 猪场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慧琳 蛇场乡人民政府乡长
龙 进 克长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 琦 岩茶乡人民政府乡长
唐国光 隆或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彦斌 介廷乡人民政府乡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承担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日常工作。设在自治县食安办(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彭明剑同志兼任主任,董健同志兼任副主任。
四、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集中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把我县建设成为食品安全化、体系建设完善化、部门协作常规化、宣传教育常态化、企业监管动态化的食品安全示范县。
五、主要任务
(一)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1.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要求,保证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责任、有岗位、有人员、有手段。将食品安全纳入“十三五”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食品安全工作;政府年度工作报告对食品安全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计划;与各乡(镇)签订食品安全目标责任书并严格落实。明确食品安全监管事权划分,层级间、部门间食品安全监管事权不存在交叉重复或漏洞盲区。(责任单位:自治县党委办,自治县政府办、食安办、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单位)
2.将食品安全纳入对乡(镇)和有关单位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分值权重不低于3%,每年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并通报考核结果。加大对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的考核督查力度,对重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通报及督查督办。(责任单位:自治县党委督查室,自治县政府督查室、绩效办、食安办)
3.建立食品安全财政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将食品安全监管经费、抽检经费及示范县创建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责任单位:自治县财政局)
4.建立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工作机构,加强对示范县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责任单位:自治县政府办、食安办)
5.结合“隆林各族自治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出发点,加大对诚信经营和示范创建活动中的先进典型、人物和事迹的宣传,形成良好的舆论工作导向。(责任单位:自治县党委宣传部,自治县文体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二)建立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1.县直有关部门、各乡(镇)、村(社区)三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覆盖面达到100%,建立健全各乡(镇)食品监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按照“三定”方案要求,监管执法人员配备到位,办公业务用房、执法车辆、快速检测、执法取证、应急处置、通信交通等执法装备、设施配备达到相应标准要求。有效整合或统筹使用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资源,具备常见食品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等指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及定性速测能力。(责任单位:自治县编委办、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2.创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等技术手段,熟练掌握和应用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现场监督检查系统。(责任单位: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财政局)
3.对监管执法人员和基层监管人员开展培训,提高依法监管水平,每人每年参加食品安全相关内容的培训时间不少于40小时。(责任单位: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局)
4.推动落实基层食品安全“四有两责”(有责、有岗、有人、有手段、履行监管职责和检验职责),坚决守住不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底线,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责任单位: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严格落实农药兽药登记和安全使用制度,实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严格执行禁限用农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有关规定。建立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机制和体系,逐步实现农药包装废弃物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加强病死畜禽、屠宰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实施农业标准化推广工程,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园艺作物标准园、标准化规模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场建设,加强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地理标志农产品(以下简称“三品一标”)、良好农业规范等申报认证。(责任单位:自治县食安办、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经贸局)
(四)加强食品生产经营全过程监管。
严把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关,依法实施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科学制定实施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检查计划,覆盖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重点检查农村、学校(含托幼机构)、公路沿线、旅游景区等重点区域,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托幼机构等重点对象,食用农产品运输、冷链贮运等重点环节,以及中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全面落实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标准化现场检查制度,实现现场检查规范化、监管信息公开化。全面推行“三品一标”认证食用农产品合格证管理制度,严把食用农产品入市质量安全关。加强互联网食品经营、网络供餐等新业态监管,督促网络第三方平台开办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加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监管。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开展食品安全示范街、示范批发市场、示范农贸市场、示范食品店等示范创建活动。实施餐饮业食品安全提升工程,大力倡导餐饮服务单位“明厨亮灶”。规范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农村50人以上集体聚餐报告指导制度。食品安全网格化管理全面覆盖农村地区和城镇街道社区,合理配备食品安全协管员并落实其工作报酬。(责任单位: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教育局、旅游局、市政局、质监局、工商局、环境保护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严格食品安全风险管控。
建立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逐级落实责任,实现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主动排查、及时处置非法添加、制假售假、假冒伪劣、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等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的共性隐患问题。加强农贸市场、学校校园及其周边、旅游景区及周边、集体聚餐场所等重点区域食品安全治理。制定年度抽检计划,增加高风险品种检验频次,食用油、肉类、乳制品、饮料、婴幼儿食品等高风险加工食品每季度抽检一次,蔬菜、水果、畜禽肉等鲜活食用农产品每月至少抽检一次,把农药兽药残留、重金属超标、添加剂滥用作为抽检重点,提高问题食品检出率。建立食品安全风险会商制度,定期整理部门间的日常监督检查、风险隐患排查、投诉举报、案件办理、专项整治、检验检测等数据,定期组织开展风险会商、评估交流,及时发布风险警示或消费提示。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应急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高效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建立新闻发言人、宣传联络员制度和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及时上报食品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舆情信息,对本单位监测和上级通报的舆情信息及时妥善处置。(责任单位:自治县卫生计生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旅游局、教育局、公安局)
(六)严厉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对监督抽检、日常检查、专项整治、飞行检查以及群众举报发现的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强化农安、食安、公安协同协作,严格落实行刑对接制度,未出现有案不移、有案不立、以罚代刑等情况。建立落实跨部门、跨区域的案件协查、产销衔接等协调联动机制,信息通报到位,问题处置到位,未出现漏报、缓报、瞒报食品安全事故等情况。(责任单位:自治县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食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
(七)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严格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依法持有有效许可证、登记证或备案卡,严格执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持续保持获证条件。规模以上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分管负责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依法落实责任管理、进货查验、生产经营记录、出厂检验、产品追溯、信息公示、员工健康、培训教育、食品安全自查等制度。建立问题食品召回制度,确保问题食品召回处置率达100%。规模以上食品生产企业普遍推行良好生产规范,积极应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等先进管理技术。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食用农产品凭《食用农产品合格证》入市销售。农贸市场建立食品快检室,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及时通报快检信息,发现不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责任单位: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局、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发展改革局)
(八)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积极推进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档案。充分发挥企业自律互律、社会群防群控、部门联合联动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业协会等各方力量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多元参与食品安全的共治格局。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风险交流、责任保险、有奖举报等制度。充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全面实施监管执法信息和抽检信息公开,树立正确舆论导向。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增强社会公众认知能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自治党委宣传部,自治县文体广电局、食安办及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六、实施步骤
(一)启动部署(2018年4月)。
成立隆林各族自治县创建广西食品安全示范县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召开创建动员大会及创建工作会议,部署工作任务。同时,通过新闻媒体等全方位宣传创建活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组织创建(2018年4月至2019年9月)。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食安委各成员单位根据创建工作要求,对照创建工作方案和考核评价标准细节(见附件),制定本部门工作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把握进度,组织开展创建工作。
(三)检查指导。
自治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要不定期按照评价标准细则对各乡镇、自治食安委成员单位创建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推动解决创建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确保创建工作有效推进,直至顺利通过验收为止。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创建活动,对创建工作实施统一领导,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创建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调度各方力量与资源,明确职责分工,发挥部门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创建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切实把各项创建工作措施落到实处。
(二)强化工作保障。统筹兼顾,将食品安全示范县创建纳入本行政区域工作总体安排,在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予以充分保障,切实满足食品安全创建工作需要。
(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创建活动的目的意义、创建措施、典型经验和工作成效,增进社会了解,凝聚社会共识,让创建活动成为群众知晓、群众评价、群众认可的民心工程。
(四)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规范创建工作管理,做到依法依纪、公开透明、节俭高效,杜绝铺张浪费,防止借创建之名搞形象工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隆林各族自治县创建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示范县考核评价标准细则
公开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