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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成立隆林各族自治县项目审批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2018-05-18 15:21:39   来源: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隆政办发〔2018〕21号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隆林各族自治县项目审批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关

隆政办发〔2018〕21号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成立隆林各族自治县项目审批协调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自治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自治区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进一步促进全县项目审批提速增效,切实解决项目审批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营造优良的营商环境,经自治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项目审批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围绕推进项目建设,以“环节更少、效率更高”为出发点,采取强有力措施,切实解决项目建设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力争项目审批效率位居全市前列,营造我县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组成人员
组  长:廖锋安  自治县党委常委、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潘顺丹  自治县党委常委、宣传部部长、人民政府副县长
成  员:陈隆英  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务办主任
李  彪  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政府督查室主任
吴再杰  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应急中心主任
龚  平  自治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韦玉坚 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局长
张星军 自治县经贸局局长
姚团结 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尹华亮 自治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局长
黄显信 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龙海甲 自治县林业局局长
林世能 自治县水利局局长
尹华军 自治县气象局局长
黄世荣 自治县地震局局长
万逢才 自治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麦  鹏 自治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副局长、人防办主任
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协调解决项目开办到竣工验收过程中影响项目审批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县政务办,办公室主任由陈隆英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自治县政务办副主任王远买、自治县发展改革局副局长罗绍明、自治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何勇、自治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韦波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业务股长作为办公室成员兼联络员。
办公室工作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牵头
审批部门难以协调审批的事项;研究提出领导小组会议议题;根
据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
他事项。
三、工作机制
(一)工作程序
1.各审批单位根据职责办理项目审批,涉及2个及以上单位的,应商有关单位协调办理。
2.重大项目审批部门例会和招商引资项目联席预审会按职责开展工作,各审批单位协调办理项目审批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根据归口管理、分类推进的原则,属于项目核准备案的,由自治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牵头协调办理;属于用地审批的,由自治县国土资源局负责牵头协调办理;属于建设施工许可证审批和竣工验收的由自治县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牵头协调办理。
3.经各牵头单位协调仍难于推进的审批事项,各牵头单位应于每月10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进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仍不能解决的,报领导小组协调解决。
(二)会议制度
1.领导小组会议。会议由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主持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通知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
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2.办公室会议。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各
有关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通过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和会商等方式协调解决审批问题。
办公室会议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随时召开。
四、有关事项
(一)各审批单位应切实履行职责,减少环节,精简材料,压缩时限,提高效率,不推诿、不拖延,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审批事项。
(二)为提高项目审批协调会议效率,对会议议定的审批工
作事项,探索实施“超时默认”与“缺席默认”制度(具体制度另行制定)。
(三)自治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根据会议纪要进行督办,确保项目审批高效推进。
(四)领导小组成员如有变动,由相关人员自行接替,不再
另行通知。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3日

 

 

 

 


公开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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