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办理事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服务对象:根据《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规定,广西区域内需要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企业法人。
办理地点:隆林各族自治县政务服务中心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5:00-17:30
备注信息:
法限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是否收费:不收费
预审天数:0天
办件类型:承诺件
咨询电话:07768220769
审批条件:
依据2004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135号发布,2004年12月1日实施的《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第五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条件是:
(一)从事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条件:
1.申请人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2.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城市生活垃圾中转及处置单位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预案。
行政审批程序: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规定,地级市、县(县级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
流程图
运输、处理服务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 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