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工伤认定
2.实施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3.审批对象: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4.审批依据: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经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令第586号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5.审批条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十六条规定:
(1)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①项、第②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③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材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等规定,应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①受到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②因工作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③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不属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同时提供标注受伤害职工出发地、目的地、事故发生地的简易线路图;
④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记录和死亡证明;
⑤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⑥在参加单位举办的文体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用人单位举办文体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
⑦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以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旧伤复发的确认结论;
⑧伤亡职工的直系亲属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应当提交有效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9.审批法定时限:60日。
10.审批承诺时限:6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