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名称:城乡医疗救助待遇审批
2.实施主体:隆林各族自治县民政局
3.审批对象:户籍在我区的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和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
4.审批依据:《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12〕27号)
5.审批条件:⑴城乡低保对象;⑵农村五保供养对象;⑶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享受医疗救助:⑴参与卖淫、嫖娼活动而染上性病的;⑵酗酒、斗殴、打架(含夫妻打架)造成伤害的;⑶自杀、自伤(城乡低保对象、五保户重症精神病患者自杀自残除外)造成伤害的;⑷未经批准而擅自到户口所在地非定点医疗机构或其他地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⑸因就业、就读、探亲原因在就业、就读、探亲所在地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急诊、急救除外)的;⑹经急诊、急救病情稳定后可以转诊而不及时转诊到户口所在地的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⑺定点医疗机构未出具转诊证明而擅自转诊治疗的;⑻因交通事故、工(公)伤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伤害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的;⑼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未参加相关基本医疗保险的;⑽住院治疗后,有意转移家庭财产规避有关部门核对家庭经济状况的;⑾器官、肢体移植(假肢安装)所需要的器官、肢体(假肢)等辅助器械费用;⑿相关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的其他情形。
6.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
7.审批费用:不收费
8.需提交的材料:⑴申请人(户主)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或者通过户口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病历、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等;
⑵已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领取合作医疗补助经费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凭证;
⑶因其他原因已获得社会帮困的救助对象,同时出具帮困凭证;
⑷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意见。
9.审批法定时间:20个工作日
10.审批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