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
二、办理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一式两份):
(一)歌舞娱乐场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
(三)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投资人、拟任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无《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况的书面声明;
(五)房地产权属证书及租赁意向书;
(六)经营场所地理位置图;
(七)场所内部结构平面图,标明包厢、包间面积及位置;
(八)《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九)环境保护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办结→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8202386
九、投诉电话:8207771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核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负责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