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
二、办理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2008年7月22日国务院令第528号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一式两份):
(一)营业性演出申请登记表;
(二)举办演出活动承诺书;
(三)演出举办单位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四)参演的演员名单、演员有效身份证明;
(五)参演的文艺表演团体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副本;
(六)文艺表演团体、演员同意参加的书面函件;
(七)有未成年人参加营业性演出,提供其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函件
(八)演出举办单位与演出场所的协议或演出场所出具的场地证明;
(九)在非演出场所的《娱乐经营许可证》或同意开业的消防安全证明;
(十)演出节目单及与节目单对应的视听资料;
(十一) 举办募捐义演和公益性演出的,出具不得获取经济利益的承诺书;
(十二)申请举办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还应提供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以及依法取得的安全、消防批准文件。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办结→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承诺3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8202386
九、投诉电话:8207771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核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负责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