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局
二、办理依据:《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一式两份)
(1)设立放映企业申请书;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3)与电影院线公司签订的合同;
(4)经营场所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公司章程;
(7)消防部门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
(8)代理人授权书;
(9)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10)卫生部门许可证明;
(11)放映员资格证明(复印件);
(12)广西壮族自治区设立电影放映单位申请表.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办结→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承诺3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8202386
九、投诉电话:8207771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核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负责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