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
二、办理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电总局令第35号公布。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一式两份)
1、申请报告,内容包括申请许可证类别(乙种)、传播方式(即时点播、准视频点播、下载播放)、播放范围等;
2、《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申请表;
3、从事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的节目开办方案、技术方案、运营方案、管理制度;
4. 向政府监管部门提供监控信号的监控方案;
5. 主管人员简要情况介绍和设备、场所的证明材料;
6.营业执照、宾馆饭店星级评定证明;
7. 宾馆饭店以外的机构还需提交公司章程以及宾馆饭店同意在其宾馆饭店从事视频点播业务的书面文件。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办结→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8202386
九、投诉电话:8207771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核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负责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