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人大 县政府县政协 联系我们
文化娱乐
首页 > 服务中心 > 个人办事 > 文化娱乐 > 正文

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办事指南
2018-05-25 17:15:51   来源:   作者:   评论:0   点击: 收藏 | 打印

一、办理部门: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二、办理依据:1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2 《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

一、办理部门: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

二、办理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发布。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一式两份)

1. 申请书:

2. 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 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办结→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8202386

九、投诉电话:8207771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核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负责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上一篇:申请“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审批”办事指南
下一篇: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办事指南

分享到: 收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