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部门:自治县文化和体育广电局
二、办理依据: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务院令第228号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令第645号;2.《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2号发布。
三、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及份数(一式两份)
1. 申请书:
2. 广播电视节目转播技术方案、覆盖范围以及自办广播业务或电视业务的主要内容。
3. 人员、资金、场地、设备的相关证明文件;
4.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文。
四、办理流程:窗口受理→审查→审核→决定→办结→窗口出件
五、办理时限:承诺10个工作日办结
六、收费标准、依据:不收费
七、延期办理情形:不可抗拒因素。
八、咨询电话:8202386
九、投诉电话:8207771
十、提示:
1、申请人应当仔细阅读本指南,并认真核对所带材料是否符合本指南第三点要求;对指南认为有不清楚之处请向首问负责人咨询。
2、办理的事项依据需经听证、招标、拍卖、检验、勘测、检疫、鉴定或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